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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之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4:26: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复习司法考试行政法的时候,抽象行政行为是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那么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在复习司法考试行政法的时候,抽象行政行为是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那么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

  正 式: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正式: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主体 = ①国务院 ②规章机关 ③规章以下机关 ④被授权组织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1、不同立法机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家长裁决法”:

  规章v规章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v部门规章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2、同一立法机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 →不知如何适用的,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法①国务院②经济特区V法律 →不知如何适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行政法规

  1、种类

  执行性立法--执行法律

  自主性立法--没有法律

  授权性立法--全国人大授权。禁止:犯罪刑罚、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

  2、制定程序

  3、监督程序:

  四、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是不得称“条例”)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制定机关 → 撤销或改变

  上级机关 → 撤销或改变

  同级人大 → 撤销no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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