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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专题讲义:行政复议前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20:19:02 人浏览

导读:

导语:司考很难,但是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准备还是非常有技巧可以遵循。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编辑推荐:司法考试继承法复习技巧司法考试民法精讲之无因管理2011司考商法应试方法司考有限责任公司考点分析1、自然资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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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纳税争议案件

  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属于复议选择型案件,而不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

  2009司法考试真题:68.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下列哪些情形符合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A.张某要求查询丈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税务机关以保护纳税人秘密权为由予以拒绝B.甲公司对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笔增值税计算方法有疑问,要求予以解释C.乙公司不服税收机关对其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申请行政复议D.个体工商户陈某认为税务所长在征税过程中对自己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控告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A B选项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了解与纳税程序有关的信息,属于纳税人的信息权。C D选项属于第三款行使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ABCD均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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