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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20:57:22 人浏览

导读:

十九、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与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1、上诉的主体(1)独立的上诉主体(2)非独立上诉主体2、抗诉的主体(1)独立的抗诉主体(2)申请抗诉的主体题29、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

  十九、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与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

  2、抗诉的主体

  (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

  题29、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05、76)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行使诉讼权利,在该题中显然不符,因此答案只有AB.

  【答案】AB

  二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上诉不加刑原则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6)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7)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8)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9)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题30、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03、22)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B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B项正确。[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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