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8条意思分解
导读:
重点法条: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关法条:本法第29条、第31条、第82条第6款;《刑诉解释》第23和、第27条、第31条;《高检刑诉规则》第29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这晨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是拽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民时根据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也适用此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对于第29条而言属于法院回避事由,这些回避事由都属于因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2、 注意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具有特定性,根据本法第82条第6款的规定,是拽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见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后者的范围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兄弟姐妹也不仅公限于同胞的兄弟姐妹。
3、 与本条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密切相关的是第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所谓“请求回避事由”,好当事人有权请求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由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其他当事人及其法院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售货员也适用此种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的回避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4、 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凡是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即也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该条还规定,凡是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9条的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设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可见这两个重要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5、 注意,基于评价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选择性与优先适用性等特征,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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