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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9:04:50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规则。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梳理了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和法条,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链接:2012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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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期间【30日】

  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期间【15日】

  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期间【10日】

  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期间【7日】

  一、未成年人的特别权利保障

  1、辩护权

  2、隐私权

  3、成年人在场权(《刑诉法》(“可以”、《公安》“应当”、《高法若法律\\教育网干规定》“应当”、《高检规定》“应当”、《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

  4、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1、少年法庭的设置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法律\\教育网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若干规定》第六条)

  2、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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