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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侦查羁押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7:44:14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侦查羁押期间。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因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精彩链接: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立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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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链接:

  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立案

  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其他规定

  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之立案条件和监督

  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下列案件在前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C、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5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D、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法律教\\育网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F、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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