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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7:42:29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司法考试之中,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一些法条,因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精彩链接: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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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内容】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条释义】

  【考点归纳】1、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适用回避的理由(五种理由)

  【相关法条】a《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重点法条之二:第30条,回避的决定组织和人员、回避决定的效力。

  【法条内容】

  法典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法律教\\育网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释义】

  知识点:1、回避的决定机关或者个人;2、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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