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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归纳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5:01:00 人浏览

导读:

导语:司考挪用公款罪之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司法考试中刑法的分量和难度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刑法分则设计几百条罪名,因此强化记忆的同时必须学会归纳和总结,为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大家就刑法分则当中的一些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要素和理解,做了细心归纳和总结

  导语:司考挪用公款罪之“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司法考试中刑法的分量和难度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刑法分则设计几百条罪名,因此强化记忆的同时必须学会归纳和总结,为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大家就刑法分则当中的一些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要素和理解,做了细心归纳和总结,以期有利于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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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法律教谕罔@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法律教谕罔@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对于“归个人使用”,有如下总结:

  1、不管“以个人名义”还是“谋个人利益”,给其他自然人用;

  2、须“以个人名义”,无须“谋个人利益”,给其他单位用;

  3、须“以单位名义”,必须“谋个人利益”,给其他单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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