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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4:24:22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1司考《刑诉》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刑诉的一点考点容易被大家所忽视,往往被忽视的这些考点可能在考试中会涉及很多。下面是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1司考《刑诉》侦查羁押期限,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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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 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 个月。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 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三种特殊的羁押期限

  1.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注意程序:这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法律|教育|网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特殊起算点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不计入羁押期限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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