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司考刑事诉讼法 > 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证据的客观性

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证据的客观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3:37:20 人浏览

导读:

导语: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证据的客观性。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精彩推荐:2011年司考刑诉审查起诉重点讲解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考点

  导语: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证据的客观性。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推荐:

  2011年司考刑诉审查起诉重点讲解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考点侦查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考点立案材料

  2011年司法考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

  (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在对证据进行查证之前如何知道证据是客观的?其实,对证据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在日常学习和教学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时候甚至无法自圆其说。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1】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在这段陈述中,“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由于是猜测,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但是其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例2】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老李对侦查人员说:“我女儿托梦给我,说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杀死的。”由于老李陈述的是其臆想,而不是通过感觉器官感知到的,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