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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基本原则重点法条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3:15:54 人浏览

导读:

导语:司法考试刑诉基本原则重点法条解读。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六大部门法之一,也是考生提高成绩的关键环节,在最后的冲刺复习阶段,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刑诉基本原则重点法条解读。精彩推荐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重要考点总结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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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

  【法条内容】

  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

  1、公安机关的职权;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3、人民法院的职权;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

  【法条内容】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法\律教育网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重点法条之三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条内容】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条释义】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相关法条】《法典》第152条、《解释》第121条。

  《法典》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考点说明】考察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1-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重点法条之四 法典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内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条释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定罪权只有法院享有;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3、控方证明只有达到法定证明要求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推导出两个规则:被控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疑罪从无处理。

  【考点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关法条】《法典》第140条第4款、第162条第3种判决

  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考点】一审判决的种类

  ★重点法条之五 15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条内容】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释义】明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庭前审查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仅适用于2-6种情形);5、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适用情形)。

  【考点说明】1、给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考察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2、给出情形,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而考察如何处理。

  【相关法条】法典第130、142条第1款、《解释》第176条、《解释》第117条、《规则》第262、第263条。

  《法典》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典》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解释》第117条: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规则》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或者说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重点法条之六、法典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法条释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考点说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的诉讼权利。关于讯问未成年人,是“应当”还是“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公检法各自有相应的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应遵循该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9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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