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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管辖的考点串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0:43:00 人浏览

导读:

管辖制度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包括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案件的管辖,我们在这里将有关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能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类案件,侵占、侮辱、诽谤、虐

  管辖制度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包括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案件的管辖,我们在这里将有关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能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类案件,侵占、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侵占无论怎样都是自诉案件,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条共规定了八类轻微刑事案件,重点掌握轻伤害、遗弃和重婚的情形,被害人需要向法庭举证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轻伤,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被害人有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一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注意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准。举证责任在自诉人,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案件,自诉人需要举证公诉机关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是不立案决定,检察院是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的犯罪,注意在刑事诉讼中,不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共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其中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案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是破坏民主权利的案件,注意,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一般不由检察院立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这里涉嫌主罪以量刑为标准,案件涉及的性质也考虑。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中要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重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外国人自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港澳台案件中,港澳台人自诉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港澳台人犯罪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此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4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可以继续审理,不再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一般不能审理上级法院的案件。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数罪就高不就低原则。

  三、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这里,犯罪地要做广义的理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指定不明,包括管辖不明的案件和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但涉及军事秘密的除外,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由抓获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普遍管辖权。

  2、中国船舶,由最初停靠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航空器,由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由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使领馆,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领域外,由离境前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的犯罪,由入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服刑期间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由犯罪服刑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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