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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09:55:24 人浏览

导读:

授课人:刘计划记录:毛士锋录入:谭柯(非常感谢!)参考书目:1,《刑事诉讼法学》人大出版社992,《刑事诉讼法学》徐静村法律出版社973,《刑事诉讼构造论》李心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24,《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北大出版社975,《刑事诉讼法

  授课人:刘计划 记录:毛士锋 录入:谭柯(非常感谢!)

  参考书目:

  1,《刑事诉讼法学》 人大出版社 99

  2,《刑事诉讼法学》 徐静村 法律出版社 97

  3,《刑事诉讼构造论》 李心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2

  4,《刑事审判原理论》 陈瑞华 北大出版社 97

  5,《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陈卫东 方正出版社 01

  6,《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壬以真 北大出版社 95

  7,《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陈光中 法律出版社 98

  8,《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陈卫东 人大出版社 01

  9,《刑事诉讼目的论》 宋英辉 公安大学出版社 95

  10,《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陈瑞华 人大出版社 00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诉讼是指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裁决诉讼双方争讼的活动。它是种司法手段,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诉讼时体问题和诉讼方式的差异)。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表现形式:

  ○1刑事诉讼法典

  ○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组织法、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3有关的司法解释:如(1)1998.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99.1.1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68条

  (3)1998.5.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55条

  (4)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思考: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看刑事诉讼的程序的意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1刑事诉讼程序是缓和激烈社会冲突的缓冲阀:把报复与反报复诉诸刑事诉讼程序。

  ○2刑事诉讼程序是调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稀释剂:如辛普森案件中人们虽对事实怀疑,但由于警察收据证据非法,辛普森被判无罪,随着时间的消逝,因程序的公正逐渐平息了人们的怒气。中国人的程序法太单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掌握)

  一,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二,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2,价值分析的方法;3,经济分析法(辩诉交易);4,比较的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

  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要公正执法

  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各国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基础。

  所谓司法是法院解决社会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六个特征:终局性、权威性、确定性、不可逆性、强制性、中立性。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只是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

  几个问题: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能够独立于党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完成任务的根本保证,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路线),而不是包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2.党是否可以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不可以,党也是人们团体。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县的法院。

  (三)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1.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人大能否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参看98年《个案监督法》

  (四)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

  中国停留在法院独立的阶段。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含义:须以客观存在的调查属实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三)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 刑事诉讼法第7条

  2,含义:

  ○1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互相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责: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查(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察、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2相互配合

  2.含义:

  ( 1 )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权: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察(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 2 )相互配合: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 3 )相互制约: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防止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

  (1) 3.意义:

  (2) 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1) 4.反思:

  (2) 该结构模式,实质上是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成为三道工序,三个车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把三机关看作地位性质相同的司法机关,混淆了法院和非法院的界限,忽略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混淆了法院的司法性质;

  该结构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5.改革思路:

  必须由线型结构到三角结构,也就意味着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见 96 年刑事诉讼法)。

  1.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

  (1) 内容:

  (2) 确立了法院的定罪权

  3. 人民法院对公民定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的程序

  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里亚

  任何人在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人权宣言》

  (1) 1948.12.10《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通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证实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2)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3) 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 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沉默权)

  罪疑从无

  (1)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控方承担收集证据的义务

  (3) 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 罪疑从无(以前是罪疑从轻,但罪疑从无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贯彻)

  不得强迫被告人自我归罪原则没有规定,相反,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监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无沉默权

  其它:这是什么地方?你来干什么?打算怎么办?――深圳派出所三道门上的公告

  参考书:

  孙长永 《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易延友 《沉默的自由》政法出版社

  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4 条第 3 款 7 项:不得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联合国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公平合理审判的前提。

  (二)各国有关法律规定

  美联邦宪法第 5 修正案:在任何犯罪中,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起源

  1637年 格言: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英 ?尔本案件

  20世纪 60 年代米兰达案件

  1. (四)内容

  2. 主体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证人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合伙组织不享有;

  3. 事实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更重刑罚的事实

  4. 证据范围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实物证据

  5. 禁止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违背被行为人、嫌疑人意志迫使其有罪供诉

  被行违人不应因保持沉默拒绝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不利于自己的推测。

  1. (五)理论依据

  2. 符合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机理――起源于英国,因于对抗双方为政府和个人,二者地位平等,不得强迫,另外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 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4. 符合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精神――产生于英美法等强调个人主义的国度

  保障人权――反对政府践踏人权

  1. (六)我国法律规定及理论基础

  法律规定

  2. 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

  (1) 理论基础

  (2) 注重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3) 和惩罚犯罪、改造犯罪的刑事政策相贯通

  3. 诉讼效率的追求

  (1) 弊端

  (2) 助长了过分倚重口供的倾向

  (3) 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

  削弱了诉讼的对抗性,贬损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 五、具有法定情况不予追究的刑事原则

  (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1. 具体理论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依照刑事诉讼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消告诉的

  6.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7. 其它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经审查具有上诉情况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立案

  公诉:经审查具有上诉情况的,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侦查: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撤消案件

  立案之后   审查起诉:发现有上述情形的,不起诉

  审判:第一种情形――宣告无罪;后五种情形――中止审理,但被告人死亡的还可适用判决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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