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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考点串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08:34:17 人浏览

导读: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1、内容:只要与侦查有关的。注意掌握主体,定罪量刑及其证据,决定移送的证据,是否遗漏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不当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侦察活动的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务与孳息方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内容:只要与侦查有关的。

  注意掌握主体,定罪量刑及其证据,决定移送的证据,是否遗漏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不当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侦察活动的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务与孳息方面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高检规则》第 244 条)。

  2、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重点):

  1 )、注意级别相同,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部门规定》 34 条、《刑诉规则》 248 条)。

  2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139 条、 140 条)。

  3 )、补充侦查,公安移送的,可退回公安,也可自行侦查,检察院自侦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原侦查人员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 140 条、《刑诉规则》 267 条)。

  3、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 138 条)

  1 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止侦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犯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与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形下,要中止审查,期间要暂停计算。

  注意对比: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退回检察院。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在庭前审查时,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在案,退回检察机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在案,中止 审理。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人逃跑的,中止 审查。

  4、决定,检察院可以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决定,而绝对不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在侦查阶段作出。

  二、提起公诉

  1 、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 、起诉材料的移送。(重点)

  1)、普通程序:在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依照《刑诉规则》 283 条规定,包括: A, 法定证据种类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B, 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C, 相关的量刑材料,包括中止、未遂、防卫过当、自首、立功、累犯。

  2)、简易程序:移送全部材料。

  三、不起诉(重点)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也叫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作出。(《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

  2)、相对不起诉,也叫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检察院认为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由检查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高检规则》第 289 条)

  3) 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 140 条、《刑诉规则》 286 条),适用的前提是证据不足,补充侦查是它的前置程序,检查委员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不起诉的程序

  ( 1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 2 )、送达: 1 )、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有申诉的权利,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 )、公安机关。

  3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的权利。

  ( 3 )、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 )、对被不起诉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建议主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检察机关不可以直接作出处罚,主管机关做出相应处罚处分后,通知检察机关。

  2)、对涉案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重点)。

  ( 1 )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只是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诉,原决定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 146 条)。

  ( 2 )被害人的救济,三类不起诉都可以申诉,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被害人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以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刑事诉讼法》 145 条)。

  ( 3 )、公安机关的救济,公安机关对三类不起诉都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复核。(《刑事诉讼法》 144 条)。

  四、提起自诉的程序

  1、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范围;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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