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司考刑事诉讼法 >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事诉讼法专题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事诉讼法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06:31:25 人浏览

导读:

索引:1.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2.法定不起诉。3.酌定不起诉。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和联系。5.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6.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反诉的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9.刑事诉

  索引:

  1.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

  2.法定不起诉。

  3.酌定不起诉。

  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和联系。

  5.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6.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反诉的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9.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10.辩护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刑事诉讼法专题

  1.【问题】被害人享有上诉权吗?为什么?

  【解答】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他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保护其财产权利。作为诉讼参与人,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当前普遍的观点是: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法律教育网,原创|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被告人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同时面对两方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双方总体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不享有完全的上诉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原告。

  2.【问题】如何理解法定不起诉【解答】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教 育|网原创]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3.【问题】如何理解酌定不起诉?

  【解答】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而在法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没有申诉权。

  4.【问题】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解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

  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1法律,教育网,原创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实践中,常常先拘后捕,如果不符合逮捕的证据等条件,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经过拘留和逮捕,只要案件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都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问题】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6.【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反诉案件有哪些?

  【解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法律 教育$网原创|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中反诉一些规定。二审中可以提起反诉,对于附带民事部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7.【问题】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最新规定。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教育网原创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问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解答】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9.【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有哪些权利?

  【解答】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法律|教育 网原创);(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6)参加法庭审判;(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10.【问题】辩护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解答】相同之处: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法*律教育*网原创|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