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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数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10:23:04 人浏览

导读:

一、罪数标准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1)、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2)、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

  一、罪数标准

  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 1 )、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2 )、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 3 )、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 4 )、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

  ( 5 )、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二、实质的一罪,相对于单纯的一罪而言,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1 、继续犯:亦即持续犯,使之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等

  注意继续犯中追诉时效的起算以及事中共犯的形成等问题

  2 、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如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的偷盗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 、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 236 、 238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三、法定的一罪,(一般了解),集合犯(惯犯)和结合犯,集合犯,如常业犯、常习犯等。

  四、处断的一罪:本来是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罪特征,但鉴于其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一罪来处理

  1 、连续犯:指基于同意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甲因故蓄意杀害乙的全家,在一天晚上,窜到乙家将乙之妻杀死在屋里,又在距离乙家不远处杀死乙,或者第二天晚上又溜到乙家将乙杀死等。司法处断上,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追诉时效上,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时效。

  2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刑法》 120 条第 2 款)

  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 294 条第 3 款)。

  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 318 条第 2 款)。

  4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第 321 条第 3 款)。

  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 )、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 157 条第 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 2000 年 11 月 17 日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

  8 )、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刑法》 198 条第 2 款)。

  9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 241 条第 4 款)。

  10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7 年 11 月 4 日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

  11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8 年 4 月 6 日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3 、吸收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4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看侵犯客体以及作用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即吸收犯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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