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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之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23:22:01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是司考的重点科目,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基础阶段是了解司考出题特点和夯实基础知识的阶段,因此在本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你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法律教

  导读: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是司考的重点科目,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基础阶段是了解司考出题特点和夯实基础知识的阶段,因此在本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你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汇总了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之信用卡诈骗罪的重点内容,作为大家刑法分则复习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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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目的。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罪名的认定。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之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2.关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罪名的认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定罪处罚。司法考试

  例解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考查盗窃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区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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