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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条串讲(4)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09:46:17 人浏览

导读:

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第3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2、4、6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对于作品的概念,注意几点:

  1.掌握作品的构成条件: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对于计算机软件,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还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作品从完成之时起就受法律保护。对于一个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 求,完成多少保护多少。

  2.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而且杂技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

  3.本条对于作品的分类,其标准不是一致的,因此某个作品可以同时属于其中数个类型。如戏剧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等。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5条第1项、《著作权法解释》第16条

  [内容剖析]

  对于这一条文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只有“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私人翻译的文件,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法修订后将原来“数表”改为“通用数表”,故并非所有的数表均不受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

  3.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解释》第9条;《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

  [内容剖析]

  这条是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规定,《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对这部分的内容修订很多,增加了多项权利,对原来的权利的内容也有修改。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人格权又包括四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发表权中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著作权人身权不得许可使用或转让。

  2.增加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享有出租权的对象仅限于电影作品、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而且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时,不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

  3.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内容少了“临摹”这种方式。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内容剖析]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

  2.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得组织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11~12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1.注意职务作品有两类:一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而单位只是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大部分的职务作品属于这类作品。另外一类职务作品,则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由单位享有。这类的职务作品由第16条第2款规定。

  2.第一类职务作品中“2年期间”的开始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此“职务作品”不同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内容剖析]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13、15条;《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

  [内容剖析]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不能继承。另外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不能继承,但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2.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23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32条第2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9条第3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2条第2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内容剖析]

  这是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定许可制度比原来缩小了很多,但另外增加了一个教科书条款,需要注意。

  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最大区别是:合理使用不用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支付报酬。

  2.“教科书条款”中的“教科书”必须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一种新类型的法定许可。

  4.第32条第2款规定的作品仅限于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如果是出版的图书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5.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法定许可的内容包括两类:作品;录音制品。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36条;《著作权法条例》第33条

  [内容剖析]

  1.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双重许可,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权与表演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

  3.表演者权中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为表明表演形象权与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这两种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解释》第21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1.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中,重点掌握第47条第(六)、(七)项的内容。

  注意第46条与第47条的区别。第46条的侵权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第47条的侵权行为则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软件保护条例》第25、28~30条;《著作权法解释》第20、24~26、28条

  [内容剖析]

  1.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三种方式: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采用前两种赔偿方式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掌握损害赔偿具体的计算方式,即《著作权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3.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著作权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复制品的发行者、复制品的出租者有义务证明其发行有合法来源,否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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