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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涉外行政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5:39:57 人浏览

导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涉外行政诉讼。行政法难是考生们众所周知的。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但考试后感觉成绩还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会想放弃,告诫广大考生们,行政法是不可以放弃的,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涉外行政诉讼。行政法难是考生们众所周知的。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但考试后感觉成绩还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会想放弃,告诫广大考生们,行政法是不可以放弃的,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整理了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涉外行政诉讼,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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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

  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由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明确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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