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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复习笔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1:43:00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复习笔记★★★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
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复习笔记★★★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1)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2)

   创设经常性许可创设非经常性许可制定具体规定禁止设定许可法律√×无此情况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行政法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省级地方规章×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表-25)

  形成性程序起草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评价性程序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正性程序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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