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宪法行政法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0:35:25 人浏览

导读:

具体情形提交时间行诉(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民诉

 

具体情形  

提交时间  

行诉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民诉  一审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  (1)一审庭审结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2)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再审  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