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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2:37:06 人浏览

导读:

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上讲的就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在考试中的考点就在两部规则,第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个公约一个通则重点在于通则而不在公约上,因为公约当中的决

  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上讲的就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在考试中的考点就在两部规则,第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个公约一个通则重点在于通则而不在公约上,因为公约当中的决大部分的知识点都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合同法上80%的条款都和联合国80年的公约条款相一致,联合国公约中的决大部分条款与合同法相一致,这样,通过合同法的复习已经掌握了80年公约中决大部分条款的内容。

  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出题概率很高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角度,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有疑义的题,问:什么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住:1980年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的唯一的判断依据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与国籍、法人的住所、是否有无法人资格均无关。

  营业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法人长期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不包括临时性谈判场所。

  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个角度,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标的物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主要的规定是公约第2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第三个角度,公约区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工贸方式结合合同的关系,也就是从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技术贸易合同之间的区别界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实践中,一份合同可能包含多种多样的情况,最主要的一个区分方式就是看标的额的大小。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排除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

  2.扩大适用的保留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公约没有涉及的问题。如:合同的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销售引起的人身伤亡赔偿的问题。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生效与撤销。承诺主要包括承诺具备的要件、承诺的生效与撤销。

  新的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问题实际上从本质上看与80年要约没有什么不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一般的合同里,对于象征性的交付和实际交货双方当事人都会做出明确规定。

  1.交付货物

  货物的交付地点、交货的时间。这部分内容,考试中涉及到的较少。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在订立合同后,在合同的时间内交货。这些原则基本都做一般的理解和掌握。

  2.质量担保

  历年考题中出现的较少。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国际公约规定的这些标准,还有一些其它标准。如果把各种质量标准排列起来,无非是以下几个顺序标准:

  第一个顺序标准是强制标准,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必须要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二个顺序标准是样品。有样品的时候以样品为标准。

  第三个顺序标准是其他约定标准。没有样品的时候,以文字、图片或者其它方式约定。

  第四个顺序标准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时候,就是公约里特别提示的通常使用目的,特点使用目的。

  第五个顺序标准是卖方标准,也称出厂标准或厂家标准。

  3.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内容。除了质量担保之外,就是权利担保问题。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这个限制在公约里有规定,(1)依据货物的销售目的地法律;(2)依照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另外一个是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生产的产品。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支付的准备步骤问题,在买方付款事情上,买方有必要去做准备性的步骤。

  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出现的概率小,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实际的贸易中,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取决于它具体的支付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我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没有异议;接收是把货物收进来了,并不代表对其质量没有异议。

  那么,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再对卖方提起索赔,如果由于不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造成货物扩大化的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但如果采取了保全措施,增加了费用,如仓储保管的费用等,这个费用是由卖方来承担的。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有80年公约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时间是一致的。

  风险是除买卖双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事件和行为都是风险。

  转移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对该笔货物没有投保险,那转移的就是损失;另一种是如果该笔货物投了保险,这时转移的就是索赔权。

  公约第67条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合同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第68条规定,运输途中的货物,将货物卖给买方,合同签订时风险转移。但是当卖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发生风险,风险不发生转移。

  第69条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复习建议:首先要复习合同法(合同法是很重要的考点),然后再看80年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提倡术语放在一起都要复习,因为术语本身是有排列的规律性和特点。这些规律性特点。从纵向的排列看,13个术语无论是风险转移时间,还是运输保险,进口或出口清关,规律性很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来。

  十三类术语在2000年通则里分为四类。分别是E组、F组、C组和D组。是按照卖方义务

  越来越大,买方义务越来越小的规律排列的。

名  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各种运输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买方
   买方
买方注1
   注1
注1各种运输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航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注1
   卖方
注1
   卖方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注2
   注2
注2
   注2
注2陆上运输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到货合同  本部分最重要的是80年公约,2000年术语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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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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