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的相关知识
导读:
国际保理制度是今年国际经济法新加的内容,而且在辅导用书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讲述这一制度,考的可能性很大,所以我们也应当对他足够的重视。在国际买卖中,卖方一般希望知道买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能够按时收回货款。买方一般希望先供货,后付款,最好货物全部卖出去后再付款,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这种矛盾就导致了国际保理的产生,国际保理制度就是通过银行或银行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帮卖方解决及时收回货款的问题,帮买方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实质上,在保理制度中,进口商可以延期付款,出口商可以得到无追索权的融资,双方是将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下面就保理制度加以详细说明,先看保理的流程:
(一)、流程
一、单保理
(1)、 双方签订保理协议,并提交进口商名单;保理商要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请后 14 天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给出口商,然后双方签订保理协议;
(2)、 资信调查,确定信用额度并通知给出口商;
(3)、 发货,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直接寄给进口保理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交进口保理商,以转让应收款;这时进口保理商成为了债权人,当然,出口商会同时通知进口商债权已经转让。
(4)、 出口商如要融资,则保理商以预付款的形式向进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
(5)、 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
(6)、 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净剩余的 20% 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
二、双保理
(1)、 签订保理协议,通知进口商的名址,申请(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2)、传递申请;
(3)、 资信调查,并核定信用额度,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4)、 签约发货,寄正本单据;与此同时,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
(5)、 债权转让:发票、有关单据副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提交出口保理商;
(6)、 发票金额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7)、 债权再转让:发票及单据的详细内容通过 EDI-Factoring 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一般都是银行或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它们之间有银行信用,所以不用再提供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8)、 到期付款;
(9)、 货款转交;
(10)、 扣除预付款、服务费或贴息后,付余款。
注意:无论是单保理还是双保理,如果进口商未在到期日付款,则保理商要在到期后的第 90 天无条件付款。双保理时,进口保理商要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接下来我们看保理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1 )、出口商与进口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保理合同关系,表面上看,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关系。出口商应当负有向出口保理商转让 合格 应收账款的义务,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了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这里注意必须是合格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有瑕疵,保理人就不承担无追索权的融资义务,即不承担坏帐担保。出口保理商则负有在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向出口商以预付款形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 80% 的融资义务。在进口商发生支付困难等风险时,保理商负有在应收款到期日后的第 90 天向出口商付款的义务。
(3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的关系:相互保理关系(再保理关系),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转让,即出口保理商将自己从出口商处收购的债权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4 )、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这里实际上是基于债权转让而非基于合同,即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这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国际保理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在以上分析了保理的流程与保理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保理的特征:
(1 )、保理商提供服务的多元化
a, 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b, 销售分户帐管理,协助出口商进行销售管理。
c, 应收账款的催收,设有专门的收债人员和专门的法律事务部,收债率极高。
d, 信用风险控制,资信调查 +80% 融资 + 坏帐担保,是出口商的风险控制到了最低。
e, 坏账担保,保理商在其信用额度内,提供 100% 的信用担保,风险有保理商自担。
(2 )、银行的坏帐担保功能
在核定信用额度内,保理商提供 100% 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
额度以外的,即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
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帐、坏帐,保理商不负担保之责,并保留追索权,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应收帐款(债权)必须是合格的,不得有瑕疵。
(3 )、以赊销等信用销售合同为基础
国际保理是建立在赊销和承兑等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赊销,即卖方先供货,后收款。单据正本寄交进口商(卖方),保理商一般凭发票副本及其他单据副本向进口商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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