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赠与合同
导读:
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法之赠与合同。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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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消灭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违约责任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债的转移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保全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法律教\\育网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①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撤销受赠人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赠与人的权利
(一)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这个阶段
2)三个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
1)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履行后受赠人发生了负法律教\\育网义行为,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
2)效力:追回赠与物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①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间:6个月
(二)解除权
1.特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赠与人发生了《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例:一人答应捐赠100万,已履行30万,还有70万未履行。此时,他的生活发生窘法律教\\育网迫,剩下的70万就不再履行。已履行的30万不可再要求返还。这点不同于撤销。
三、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归类:故意或重大过失
2.赠与人恶意而导致受赠人受损的事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1:舅舅赠一辆宝马车给外甥,未告知刹车管失灵,结果法律教\\育网发生了车祸
例2:送电器,但该电器开关有毛病或漏电,结果发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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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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