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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03:50:10 人浏览

导读:

2012司法民事诉讼辅导: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历年真题中占有较大分值,而且民事诉讼法的题目相对于民法和刑法来说是比较容易得分的,所以我们要在民事诉讼法上多下一些功夫。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2司法民事诉

  2012司法民事诉讼辅导: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历年真题中占有较大分值,而且民事诉讼法的题目相对于民法和刑法来说是比较容易得分的,所以我们要在民事诉讼法上多下一些功夫。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2司法民事诉讼辅导: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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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与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

  联系:

  仲裁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具体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和审查,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都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

  4、仲裁协议

  在仲裁协议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已达成仲裁协议解决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如果在试卷中出现此选项,是正确选项。

  5、 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生需明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含义,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被解除,双方当事人仍可以存在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6、 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归于无效,考生需要牢记: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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