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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新增旅游解释之第三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21:04:04 人浏览

导读:

【导读】2011年司考新增旅游解释之第三者责任,旅游司法解释是2011年司法考试的新增内容,必然会成为今年考试的重点内容,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该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精彩推荐司考民法专题:最高额抵押权2011司考《担保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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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记忆口诀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全部业务转让,发生损害,旅游经营者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挂靠经营,发生损害,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法律|教育|网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部分业务转委托,发生损害,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债的相对性)

  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公共交通工具导致违约,旅游经营者仅仅承担退费责任(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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