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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03:40:52 人浏览

导读:

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2?全权委托,又称授权委托,是指客户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者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全权委托的基础是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充分信任。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即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自行决定是否买卖证券、买卖何种证券、买卖多少数量的证券或者以何种价格买卖证券。

  3?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证券买卖将会获得一定数额的收入。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证券买卖,在受到损失时将会由证券公司赔偿其一定数额的损失或者全部的损失。?

  4?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直接受理客户证券买卖委托、经办委托事项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包括记录、存储、传输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指令的电脑系统。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直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例题」?

  甲欲委托某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则:?

  A?证券公司可以接受甲的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B?为了留住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

  C?证券公司可以在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外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D?证券公司不得承诺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负有依法保存和报送、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2 开户资料是指投资者是否在证券公司开户以及开户时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如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明的号码、法人合法证件的有关情况等。委托记录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所填写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以及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时保存的录音、电子数据等。交易记录是指记载客户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料,如交易的时间、买卖证券的种类、交易的数额等。?

  3 对第147条规定的内容重要从三个方面掌握: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资料;

  第三,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4?在理解第148条时应当注意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人,不仅是证券公司,而且包括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即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的人,以及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例题」?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的资料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A?应客户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销毁其委托记录?

  B?客户甲于2003年4月在某证券公司开户,2005年6月要求注销其户头,则证券公司应当销毁其开户资料?

  C?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要求证券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无权要求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详解」?

  1?本条是依法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

  2?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必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即证券公司正处于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证券公司出现了重大风险。?

  3?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程序: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对象: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例题」?

  甲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对其进行居住监视?

  B?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C?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D?要求其对其财产提供担保?

  [答案]BCD?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设立审批、设立条件的规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地、有秩序地完成。?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服务,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时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例题」?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履行下列哪些职能??

  A?进行证券交易?

  B?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C?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D?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时,收购要约的登记?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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