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时效制度
导读: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③廷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④寄存财物被丢失葳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民通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起算的几种情况: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论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诉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 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
(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民通意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
(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
(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
①提起诉讼,即起诉。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③义务人-方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通意见》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意这里起诉但不能中断时效的情形:不与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自愿撤诉的(不包括视为撤诉的情况)―――对于自愿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争议,通说是不能引起中断。
如果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2年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136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为;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
(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重点法条】:
《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
【重点法条】:《合同法》笫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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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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