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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连续两次通过司考的(续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0 11:12:40 人浏览

导读:

我前些时候发表了《我是怎样连续两次通过司考的》,就自己两次通过司考的经历谈了一些经验,供将要参加司考的朋友们参考。蒙朋友们抬举,此文后来在各司考网站转载流传,虽然如石激浪,文章的个别内容引发了一些朋友的争议,但我仍然很高兴自己能为更多的考友们尽上一份
我前些时候发表了《我是怎样连续两次通过司考的》,就自己两次通过司考的经历谈了一些经验,供将要参加司考的朋友们参考。蒙朋友们抬举,此文后来在各司考网站转载流传,虽然如石激浪,文章的个别内容引发了一些朋友的争议,但我仍然很高兴自己能为更多的考友们尽上一份绵薄之力。因为难却大卫的再次盛邀,现就朋友们对《我是怎样连续两次通过司考的》一文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些回复,顺便也对考试技巧和重点复习再谈一下。

  首先谈谈考试技巧。

  有朋友对我在文中所说:“肖书03版(锁正杰修订)是我吃的最大的亏,花了几周时间去看的,实在错误太多”有不同意见,要我澄清一下。我想把这本书全部再看一遍写出来不太实际,大多数朋友一般都是先复习宪法、行政法的,所以仅把行政诉讼法这一节中的部分错误列出来,供大家参考(具体见附录)。我只想说明,我不曾冤枉谁—相信大卫也不会让我在他的网站上信口雌黄的:)。

  对于肖书03版,我还想说明一点,考试技巧是要建立在熟练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的,如果是看了答案再总结出来的技巧,那就无聊了,马后炮谁都会放:)。当然这中间,确实也有个别技术性技巧,比如考前大卫曾对我说过一个技巧:多选里选两个项的可能性是:AB,AC,AD,BC,BD,CD共6个,选三个的可能性是:ABC,ACD,BCD,ABD共4个,而ABCD只有一种可能性,那么选ABCD的可能性是十一分之一,所以说四个选择都选的可能性按排列组合来说是比较小的,大卫说,看了以前考题这个推断并不是很正确,但是考虑到市场上的答案错误率,大卫警告过我:考试时要四个全选时,除非很有把握,宁可少选一个,在第二次司法考试时,我一直记着这一点,司法部答案出来后,我第一个不是对答案,而是数了一下ABCD的个数,180个多选不定选共16个!!!当时真的好兴奋。另外大卫还对我说过,别梦想找其他两选项和三选项的规律,我没找,不过大家可以找找呵。

  下面谈谈重点复习。

  有人质问我“凡是辅导班注重的,都不考;凡是这些老师认为可忽略的,大考特考!所以,大家要小心,越是在市面上影响力大的培训班、辅导书,可能越是陷阱”我想先问一下这话是否有依据,如有请明确指出,司考中哪些不是重点,占多少百分比?请不要以点概面。如果重点不考了,那么考什么?刑事诉讼法中“可以”有132个“应当”有236个,在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应当”有495个,“可以”有178个,考非重点,怎么考?我想指出的是,现在考试的一个趋势不是考非重点,而是考重点中不为大家理解的细处,一些规定大家都知道是重点,但对它的理解可能仅知道法律规定还不够,所以,更要求考友们更深的去理解法律的规定,从这个层面上说,有些朋友可能更需要培训班。

  作为司考路上的过来人,对司考者的经历我更能感同身受,之所以答应大卫写《我是怎样连续两次通过司考的》一文,是希望各位在司考路上疲于备考的朋友少走弯路。从考进国家重点高中到考入国家重点大学,我自认为是一个依靠努力而成功的人,我写的东西是给和我一样准备去努力奋斗的人看的。希望我所写的能给大家一些帮助,欢迎大家与我交流。

  附:肖书03版(锁正杰修订)行政诉讼法部分答案的斟酌。两点说明:

  一、肖书以前考题的答案还是比较正确的,但一些老题因法律变化没有及时更正答案;

  二、我所说的不一定完全正确,但也并非找出了行诉法全部错误,有些有争议的没有列出。

  1.P70页第11题,3是拘束力,4是公定力,所以选A而非D

  P71页第12题,根据行诉37条复议法19条,法规可以规定复议前置,而根据立法法,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再根据行诉52条,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请注意“发生”二字,题中事件正是发生在乙市,所以选B而非A 2.P73页第1题,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C错,根据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68条,县设立区公所需经省级政府批准,所以D错,所以选AB而非ACD.这题中最令我汗颜的是它的解析:“法律规定不是没有,但要记住很难,因此,必要的理论的指导,特别是理论转化为常识或者直觉以后的判决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我要说明一点,法条不是死记的,这是对的,但并非记不住就不要记了,法规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而非把法条背出来,至于常识,我认为真正的常识是在正确理解法律,熟到一定程度就变成常识了,这样的常识或许在司考中才真正有用,而每个人的常识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博士生,他的有些常识或许比我们本科学完了还要高深和精确。

  3.P74第2题D的解释是错误的,该项行诉解释条68条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P75页第3题,不说其分析是否正确,题干中说选错误的,解析中说B是正确的,答案却选了AB. 4.同页第4题,知识点应是行诉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5.P77页第8题别的不说,就A来讲,根据行诉第十二条第四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诉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A中是“法规”所以错误。

  6.同页第9题,C中是“较大”而法律中规定是“重大、复杂”解析说“这一范围已经由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8条予以明确,从而使C之正选成为确定不疑的事实”那么我们来看看行政诉讼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你觉得C正确吗??

  7.P24页24题这里有一个常识问题,还有一个法规理解问题,常识:不告不理,题中乙提起诉讼了吗?没有!所以CD错,法规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请注意“可以”两字,谁说一定只能撤销呢?所以本题选AB.紧接此题25题A是内部行政行为,C是管理行政行为,D是监督行政行为。所以选ABD而非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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