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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以何种手续告知原审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11:39:28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7-12-9执行日期:1957-12-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10月14日〔57〕发法字第473号、11月10日法二刑字第125号报告收悉。关于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以何种手续告知原审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9

执行日期:1957-12-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4日〔57〕发法字第473号、11月10日法二刑字第125号报告收悉。关于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以何种手续告知原审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的问题,我们认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我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电报后,可即向执行该罪犯死刑的人民法院发一书面通知,说明本案罪犯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核准执行死刑,并令即遵照执行,该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向该罪犯宣布该罪犯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并根据这通知依法执行死刑。该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和该罪犯家属可按照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的内容自行通知。

  另外,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不再补发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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