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法律法规 >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6:35:33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发布日期:1998-5-12执行日期:1998-5-1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5-12

执行日期:1998-5-1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