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大纲新法解读:审理旅游纠纷规定
导读: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法解读:审理旅游纠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3号
随着旅游业迅猛发展,在旅游市场上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伴随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大量旅游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旅游纠纷涉及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本《规定》并非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是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泛。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包括旅游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考生应当重点关注本《规定》中对于纠纷出现后,各种不同情况下关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责任承担的分配很细致,司法考试很容易针对某一条的具体规定设置题目。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中讲安保义务的程度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首先必须确保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安全的,否则一旦出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旅行社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侵权责任人是属于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第三人(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组团旅行社将旅游者“倒卖给”其他的旅行社的现象十分常见,针对此种现象,本《规定》对于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的后果作出了规定:第一,旅游者可以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如果旅游者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在旅游行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签约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法条扩大了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免责事由,只要是不可归责于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可以免责,不承担违约责任。近期日本地震发生所导致赴日旅游合同的解除,正好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旅游者一般都要求组团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假如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给旅游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愿意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法律责任,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在此种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选择负有义务。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欺诈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约,而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于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仅赔偿旅游门票、交通费等损失,则很难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也不足以警示违约方,此种情况下,可依照本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公共交通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并非单纯为旅游者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让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对其很不公平,但如果因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旅游行程的缩短,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法.律教育网整理|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由于旅游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免其责,如果是旅游经营者可以控制的旅游车的延误,则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将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分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商代为保管的行李物品两部分。旅游者应当妥善保管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这些行李物品损毁或者灭失,旅行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保管的行李物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旅行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妥善保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概括了四种情形,对旅行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减轻了旅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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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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