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导读:
核心内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快车小编小编将司法考试三国法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临时性保护原则
D.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各成员国均享有国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也同样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这两种情况都是"作者国籍标准",也被称为"人身标准"。(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也被称为"地理标准"。
B.自动保护原则
C.版权独立原则
内容: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范围宽
一般作品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是作者同意下作品公开之于众后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少于25年;
3、《世界版权公约》
A.非自动保护原则
B.保护范围比伯尔尼公约窄
C.权利内容只有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及翻译权四项经济权利,无精神权利
期限短于伯尔尼公约,一般作品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少于10年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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