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名师讲义 > 民商经济法讲义 > 物权法 > 司法考试考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复制

司法考试考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复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4 16:50:42 人浏览

导读: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物权公示本来的含义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物权公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但这个不特定的人不是全社会的人。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者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物权公示本来的含义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物权公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但这个不特定的人不是全社会的人。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者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的要求,就达到了登记和物权公示的目的了。如果不加区别地认为所有人都可以去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实际上是-一种误导,做了没有必要做的事情,甚至会带来没有必要的麻烦。因此,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