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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之原告与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1:16: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的相关问题是重要知识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关于原告与被告的低位,责任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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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 地位的确定)

  一、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条)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二、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三、雇主与雇工问题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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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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