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笔记:低价倾销行为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司考经济法笔记:低价倾销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
(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要点为:
1.有奖销售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2.请掌握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3.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4.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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