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企业法疑难问题解答
导读:
问题:合伙企业负责人在诉讼中放弃合伙企业的债权,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效力如何?对于个人合伙,效力又如何?
解答:对于合伙协议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合伙人是不能擅自做主的,但其作出的越权行为的效力一般来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负责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作出放弃债权的行为,如果该行为的对象是善意第三人,则该行为有效,对于类似的在个人合伙中放弃债权的情形也同样适用。
问题:某人对于合伙企业有债务,但对其中一个合伙人有债权,该合伙人能否主动承担该债务来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民法通则对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的处理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合伙人的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还有剩余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所以根据这一原则,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能与合伙企业的债权相抵。
问题:“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有法条依据吗?外资企业一定是法人吗?
解答:这句话只针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根据外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的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故外资企业可以为法人,也可以不为法人。另外,请参见该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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