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一)
导读: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灭。
注意:
(1)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诉讼时效经过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胜诉权才消灭。
(2)注意这里的起诉权和胜诉权、实体权利三者的关系。起诉权和胜诉权都是诉权的一种,它们是程序上的权利,跟实体权利相对应。诉讼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都不消灭。这里给大家举个综合一点的例子:M和N是好朋友,一直关系不错,M要开公司,向N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到了2007年1月1日,M公司经营失败没有能力还钱,此时N在2年内有权利请求M还钱。如果N碍于情面不好向M要钱,也不向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2年,N的胜诉权就消灭了;不过如果N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此种情况下应该受理,因为N的起诉权没有消灭;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审查,发现这两年中N不向M主张权利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法院就可以最终决定驳回N的诉讼请求,此时N的胜诉权消灭了。
接着来,上述案例中,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N比较郁闷,十分气愤,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M忽然良心发现,觉得不还这10万元钱实在是对不起N,于是M找到N说,我把10万元还给你吧,咱俩还是朋友。N说,好吧。就这样,10万块钱又回到了N的腰包中。这会,可能有人问,N不是被驳回诉讼请求了吗?怎么对这后来M还的10万元还有权利接受啊?法律上有什么根据吗?这里就涉及一个自然之债的问题,也是所谓的“N的实体权利没有消灭”。虽然N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10万元钱的债权还没有消灭,它只是从法律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既然是债,不管何种债,M随时给,N就可以随时接受。只是一旦N接受了,M想再反悔说,本来我不需要还了的,看到N那么气愤我才还的,现在他竟然这样对我,我想再要回来。对不起,M此时已经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因为自然之债偿还之后,权利义务消灭了,债的关系消灭,M也就没有权利再要了。
(3)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这里要引申一下,按照权利的作用不同,把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形成权。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所谓的“请求权”也就是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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