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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行纪人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8:53: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行纪人的义务是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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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人的义务:

  (1) 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如果行纪人不补偿其差额,则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该交易利益属于委托人。但是,若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行纪人只能依特别指示的价格交易,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4)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保管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 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该物。

  (6) 行纪合同终止时,行纪人应当报告事务处理的结果,并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移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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