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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技术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8:44: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技术合同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技术合同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1、根据《合同法》第326条;《专利法》第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规则是: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

  ②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的权利。

  2、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两类:

  (1)“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a)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完成的技术成果;(b)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2)“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a)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b)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

  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原因在于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③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④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41条与《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当事人均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②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page]

  三、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①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可以引出一个推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

  ③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的义务

  ①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受让人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

  ②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③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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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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