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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4 09:03:55 人浏览

导读: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承担。注意:这里的风险指的是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承担的规则是: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承担。注意:这里的风险指的是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承担的规则是: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AB二人买卖一台电视,约定2007年11月22日由A将电视机交付给B,结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A所在的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A家里的房子因为年久失修倒塌,将电视砸坏,最后A无法交付电视——这就是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A自己承担,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如果反过来,A于22日按时交付,但是11月23日B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B家的房子倒塌将电视砸坏,则电视被砸坏的风险是由B承担的,因为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

  不过,这里应该注意,以上举例中的风险承担只是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规定和当事人的另行约定来办。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举例:上述案例中,如果B在21号给A打电话称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号无法及时返回接收电视机,之后在23号A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电视机被砸坏;则此时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B承担,因为B违反了约定,应该从违反约定之日(也就是22号)起承担风险,即使电视机并没有实际交付,但风险责任的承担也是跟A也无关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举例:宏大公司将一批服装交给平安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目的地是A地。在运输途中,平安运输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说别往A地运了,直接运到B地交给盛远公司就可以了——这就属于出卖人(宏大公司)出卖交由承运人(平安运输公司)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应该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远公司关于买卖服装的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盛远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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