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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30 21:26:14 人浏览

导读:

一、事故报告当“锅”、“容”、管道、升降机器出现任何人身伤亡或设备严重破坏的事故和危险事件[注]后,物主应以最快的方式口头通知距其最近的检验师,随后尽量不延误地以“通知、合格证书与检验”规程中FirstSchedule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AccidentReport)将其

一、事故报告

当“锅”、“容”、管道、升降机器出现任何人身伤亡或设备严重破坏的事故和危险事件[注]后,物主应以最快的方式口头通知距其最近的检验师,随后尽量不延误地以“通知、合格证书与检验”规程中First Schedule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Accident

Report)将其所知的事故事实书面向检验师报告。

[注] 按“139法令”中的First Schedule--Dangerous Occurrence的规定,下述事件均属危险事件:

①由机械动力驱动的旋转容器的爆裂;

②吊车、动臂起重机、绞车、卷扬机、堆码机或其他用于提

升或下降人或货物的装置及其部件的倒塌、失灵或吊车的翻倒;

③有人员和设备所在的房屋出现影响其安全和强度的爆炸、失火或毁坏事故;

④影响蒸汽锅炉或非受火压力容器安全与强度的结构爆炸或

毁坏、锅炉缺水、易熔塞熔化及爆管等情况。

二、事故初步调查

接到用户的“事故报告”后,检验师应对事故或危险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初步调查”(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检验师在通知用户或事故设备的任何负责人到事故现场之后,可以对事故的设备或任何有关物件取样,并将其分割成3份,一份交给用户、一份检验师留样、一份送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试验和分析。该指定机构负责人[注]将按规定的要求提供一份对样品试验和分析的证明书(Certificate)并交给检验师。当事故或危险事件已经引起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或已导致设备严重损坏时,直到检验师调查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对事故现场或设备进行任何更动或增添。调查结束后,检验师应立即寄一份书面的调查报告给总检验师,总检验师在此情况下应将该调查报告的副本及其他必须的报告寄给事故发生地的地方行政长官,并建议其就该事故举行一次调查、质询(enquiry)。

[注] 马来西亚政府授权进行样品分析和提出试验结果的指定机构及其负责人共3家:

①马来西亚公共建筑工程总监(The Director of Public Works,Malaysia)

②马来西亚化学总监(The Director of Chemistry Malaysia)

③马来西亚医学研究学会总监(The Director,Institute for Medical Research,Malaysia)

三、事故调查分析

总检验师决定要举行事故调查、质询时,应指派一名高级检验师主持,并邀请1名或多名专业人员作为技术顾问(Assessor)参加该调查、质询,总检验师应发给他们“管理”规程中First Schedule规定格式的“对技术顾问的通知书”(Notice to an Asses— sot),且将从公共基金中对技术顾问支付酬金。调查、质询的地点由总检验师和主持的高级检验师决定。在执行调查、质询时,总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应当被授予地方最高行政长官(First Class Magistrate)的权限向证人发出“管理”规程中的Second Schedule规定格式的“传唤证人通知书”(Summons to a Witness),证人接到该通知书后必须到场,出示必要的文件、保持秩序、认真回答质询。事故物件的样品试验结果、分析证明应作为可接受的证据,试验结果、分析的执行者必要时应到场作证。

四、事故调查报告

高级检验师在调查、质询结束后应寄给总检验师一份报告并

附上他发现的问题说明和必要的证据。

五、事故上报

当总检验师认为必须对事故或危险事件的有关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时,其应寄给副检察官(Deputy Public Prosecutor)一份上述高级检验师的报告及发现问题说明和证据。

六、事故处理

关于事故处罚的一般规定见本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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