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 > 金塔"7.18"矿难责任人受审 1人被判刑 2人免予刑事处罚

金塔"7.18"矿难责任人受审 1人被判刑 2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5 21:57:05 人浏览

导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近日,对金塔“7·18”矿难负有责任的原金塔县安监局副局长曹付成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在金塔县人民法院受审,1人被判刑,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2010年7月18日,金塔县芨芨台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致13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对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近日,对金塔“7·18”矿难负有责任的原金塔县安监局副局长曹付成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在金塔县人民法院受审,1人被判刑,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7月18日,金塔县芨芨台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致13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金塔县安监局梧桐沟安监站安检员顾万贤、安监站站长许青春和金塔县安监局副局长曹付成等3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处。

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金塔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芨芨台子煤矿于2010年6月9日建成,通过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的验收后,进入试运行阶段。但该矿2号井从建设到试运行,一直未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也没有组建专门的防水队伍,而且探防水设备不足,导致煤矿探水工作流于形式。

法院审理认为,许青春和顾万贤在芨芨台子煤矿2号井建设及运行的过程中,未能督促建立专门的探防水队伍,对井下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探水的情况不掌握。副局长曹付成在主管煤矿安全生产中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抓落实,未能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煤矿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据此,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直接责任人顾万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许青春和曹付成犯玩忽职守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