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7.18"矿难责任人受审 1人被判刑 2人免予刑事处罚
导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近日,对金塔“7·18”矿难负有责任的原金塔县安监局副局长曹付成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在金塔县人民法院受审,1人被判刑,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7月18日,金塔县芨芨台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致13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金塔县安监局梧桐沟安监站安检员顾万贤、安监站站长许青春和金塔县安监局副局长曹付成等3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处。
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金塔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芨芨台子煤矿于2010年6月9日建成,通过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的验收后,进入试运行阶段。但该矿2号井从建设到试运行,一直未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也没有组建专门的防水队伍,而且探防水设备不足,导致煤矿探水工作流于形式。
法院审理认为,许青春和顾万贤在芨芨台子煤矿2号井建设及运行的过程中,未能督促建立专门的探防水队伍,对井下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探水的情况不掌握。副局长曹付成在主管煤矿安全生产中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抓落实,未能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煤矿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据此,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直接责任人顾万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许青春和曹付成犯玩忽职守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屡屡"导演"交通事故9人团伙被判刑【发布时间】2005-6-14作者:赵富林曾华翔发布时间:2005-05-0809:54:21庭审现场4月30日,河南省卢氏县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