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 > 鲁南煤监分局给地方政府下达关闭煤矿建议

鲁南煤监分局给地方政府下达关闭煤矿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7 04:57:18 人浏览

导读:

按照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将对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实施关闭。近日,鲁南煤监分局给枣庄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煤矿建议,引起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鲁南煤监分局在认真分析了辖区煤矿存在的问题后,建议对年核定能力小于30万吨的煤

按照鲁政办发〔2011〕67 号文件要求,2015 年底前将对年核定生产能力30 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实施关闭。近日,鲁南煤监分局给枣庄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煤矿建议,引起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

鲁南煤监分局在认真分析了辖区煤矿存在的问题后,建议对年核定能力小于30 万吨的煤矿分步实施关闭。

一是对生产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枯竭的煤矿;与邻矿连通,未实现有效隔离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施有效治理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或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技术总负责人不具备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知识且从事煤矿技术工作不足5 年的煤矿;职工队伍不稳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差的煤矿立即关闭。

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违法开采(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三超”组织生产、超上下限开采等等)的煤矿;存在“国务院令第446 号”所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在生产过程中,即时关闭。

三是开采井田相对独立,剩余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在5 年以上,经专家论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能在2013 年6 月底前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煤矿要在2015年底前关闭。

四是除以上3种情形以外的其余煤矿要在2013年6月底前关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