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安监局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监督管理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枣庄市安监局紧密结合我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枣安监发[2011]106号)。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自2011年8月起,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要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艺过程管理和作业过程管理、接受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12个方面共93项管理内容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内容。 二是加强对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检查时,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内容之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是做好企业定期报告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及时做好履职情况报告的整理归档工作,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作为“一企一档”的内容之一,并加强对档案的日常管理。(枣庄市安监局)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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