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
导读:
二者的含义
在充分认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含义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危险物品的概念。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由于它的化学、物理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物品,主要指的就是这三大类。
重大危险源,从广义上说,就是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具体讲,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由此可见,“重大危险源”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同一类场所或设施(合称单元);二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设施;三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者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一个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即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品的临界量,是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其确定方法基本相同。生产场所,是指危险物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产成品的周转库房;贮存区,是指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品的贮罐或者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发生的自然或者人为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如: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机器设备的制造及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投入不足,企业管理滑坡等,这些现象都属于事故隐患。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因此,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关键。
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也就是说,重大危险源不完全包含在重大事故隐患之中,二者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危险性、直观性和确定性,每种危险物品都有结论性数据,比较容易辨别;而重大事故隐患则恰恰相反,它具有隐藏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既不外露,也没有数据可查,且涉及决定因素诸多,很难辨别。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上,如果制度健全、设施完备、措施得力,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即使是重大危险源,也不一定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如果重大危险源存在着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时,也就是说,二者一旦形成了统一体,那么,重大危险源就会转化为重大事故隐患,从而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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