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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区域突发事件须半小时内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4 23:04:13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记者黄雄)近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的《广东省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草案)》提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在30分钟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结束后,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记者黄雄) 近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的《广东省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草案)》提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在30分钟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结束后,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市民如对草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下月25日前向市法制办提出。

草案所称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是指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物质和场所。根据草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调查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分布状况和范围大小,并对调查收集的信息归纳整理,建立信息数据库。

同时,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调查出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负责。

草案提出,公众对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定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警示标志的保护。公民发现有破坏警示标志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故意破坏警示标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另外,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如拒不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调查、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日常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的;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没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的,可分别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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