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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改革后用电安全管理的新问题及对策(2001年第2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5 17:16:18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本文重点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本文重点探讨县级供电企业成为实体后,用有关的法律规范安全用电和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为建立法制化农村电力市场的新秩序而努力。

   1 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及统管的利弊

   农电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是: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乡电管站改为乡供电所,农村电工聘为农电合同工。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对加强农村用电管理,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统一的用电管理体系及建立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就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后,所产生的影响及利弊做了以下调查并加以剖析。

  1.1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管之利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为供电部门对整个供电网络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对保证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电费电价的治理整顿、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发展农村经济等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1 农村电力设施的健康水平将会提高

   农村电力资产未实行统管前,谁的资产谁管理,由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水平比较低、技术素质比较差,电力设施得不到及时地维护,设备的缺陷得不到及时地发现和处理,造成了用电事故的频频发生。农村电力资产统管后,电力部门的管理水平高,人员的技术素质好,能对配电设施进行定期检修、试验和维护,对一些设备的缺陷也能得以及时地发现和处理,特别是在电器材料的选用上,能严把质量关,防止劣质电器在农村电网上运行。这样,一来规范了原来混乱的电器材料市场,二来保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管后,电力部门经过对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改变了原来配电线路过长、供电半径过大、供电方式不合理、配电变压器大马拉小车等造成的供电质量差、电能损耗偏高等现象。

  1.1.2 加强了电能计量管理,杜绝了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未统管前,农村电能表管理是比较混乱的,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及村电工技术素质、思想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一大批质量差、性能不稳定、精度低的劣质电能表流入了农村的低压计量网络,特别是农村电工不能及时的对电能表进行校验或周期性校验,电能表的故障率、不合格率高得惊人。笔者通过对目前正在进行农网改造村的电能表的校验中发现:20%的农村计费电能表有的已坏或有严重的缺陷,30%的电能表超差,电能表的不合格率占到农村计量电能表的50%左右,而个别村还要高。农村电能表误差增大,相应增大了低压线损,造成了农村电费的不合理均摊。农村电力资产统管后,供电部门管理到农户的电能表,使农村的电能计量管理(关键是电能表的管理)纳入了正规的管理渠道,从而保证了农村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此外,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村电工变成了合同农电工,并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农电工将实行异地抄表,共同维护,农村用电真正做到了“五统一”、“四到位”、“三公开”,使农村的用电管理有了一个质的变化,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问题。

  1.1.3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农村电网的健康水平提高了,农村用电的电能损耗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由此带来了农村电价的降低,这就意味着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经济将得到发展,而农村的电力市场也将得到开拓,农村的用电量将会大幅度提高。

  1.2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管之弊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后,供电部门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农村电工纳入了供电部门的统一管理,供电部门的责任也相应增大了,这对电力部门提出的以“安全为基础,质量为保证,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带来了挑战。

  1.2.1 经济效益将受到影响

   农村的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后,原来按《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转移到了每户农民的电能表端,即供电部门的计量计费点,设在了每一个农户的进户线端,这样一来,原来在产权所有者的电力设施上,所引起的电能损耗均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这将对供电部门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1.2.2 管理难度加大

   供电部门对农村用电统一管理后,一些在村内有重要影响的人的用电特权没有了,他们可能会对供电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甚至会出现干扰、阻挠等现象。随着供电部门的政企分开,原政府赋予供电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没有了,对这些不触犯法律但又让你没办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在是让供电部门头疼,使供电部门的管理工作力不从心。

  1.2.3 农村用电安全问题将特别突出

   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从农户的电能计费表以上的所有电器设备,均是由供电部门来维护管理,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发生在电器设备上的安全责任,由资产的所有者和维护者承担,这说明统管后农村电网的安全责任,就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其中包括供电所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意外伤亡事故(农民触电事故)三方面责任。

   农村电管理站统一管理以后,农村电工成为乡供电所职工,担负所管辖区内的10 kV线路、配电变压器、0.4 kV低压电网维护工作,但因其文化水平、职业道德、安全素质和技能较低,发生人身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此外,未进行农网改造的行政村(社)的安全问题则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做为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措施(防止农民触电事故)的主要手段——漏电保安器的三级保护,大部分没有到位,由于农村照明线路的绝缘强度低、树害严重及农民的私拉乱接等现象,造成了漏电保安器经常动作,而往往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及时的恢复送电,故拆除漏电保安器运行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漏电保安器的质量也存在许多问题,老型号的漏电保安器仍在运行,拒动作及灵敏度偏低现象普遍存在,全部更换又不现实。

   (2) 农村低压电网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由于以前农村用电多数属于村承包给村电工管理的模式,村电工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思想素质,特别是村电工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农村低压电网的不规范化,达不到电力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着严重的设备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page]

   2 农电安全和用电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1 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的调查组织问题

   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七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第一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便。受害者认为是电给他们造成了伤害,既然管电者来了,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受害者亲属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当场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受害者亲属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第二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与调查。

   综上所述,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察和电力部门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行为,又加大了协调力度。更重要的是摆正了供、用电双方的正确位置,有利于对事故的公平解决。这是一个必须解决但还没有明确的问题。

  2.2 对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

   (1) 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应在明确责任后规定最高限额。

   交通伤亡事故与触电伤亡事故的性质相比,有以下特点:交通伤亡事故多数是在受害者没有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由肇事者造成的伤亡责任;而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就性质而言,同样的伤残程度,后者赔偿应小于前者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截然相反。究其原因,处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有法可依,而后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做依据。

   (2) 在巨额索赔案例中,大多是致残者,而伤残是无法可依的,其索赔的主要条件是安装假肢费用,计算到70岁数额大得惊人。

   现国电公司法律事务部正在着手通过国家经贸委主持调查,要解决这个问题。

  2.3 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

   目前,农村电力线路和设备的丢失及破坏现象十分严重。到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农户集表箱以上资产将由县电力部门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来由村级负责的这部分资产,是非常头疼的事。具体来讲,这部分资产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 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丢失、损坏责任。但由于农村电网线长、点多,面广,乡(镇)供电所有限的农电职工往往鞭长莫及。

   由此看来,村级电力设施的看护工作,由村里负责更符合客观现实。对于护线保电工作,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各省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权利、义务、责任等”,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村级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笔者建议:在省电力部门制订办法时,要着重考虑低压部分资产丢失、破坏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要明确规定:低压部分资产使用权为行政村,行政村有义务负责看护,因丢失、人为破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因从供电设施损坏停电造成间接损失由村里承担。这样做如果有难度的话,可采取由村里和电力部门按比例承担的办法来解决。这样才能增强广大村民对电力资产的管理意识,使电力资产的丢失、损坏率减少到最低限度。

  2.4 应建立农电设备安全管理体制

  2.4.1 建立和完善三级农电设备安全组织领导体系

   县级由县经委牵头,电力、劳动、公安、检察及保险部门指定专人参加。乡(镇)级由主管用电乡(镇)长牵头。乡供电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组成。村级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以5~7人组成农电安全管理小组。各级主要职责是:县级负责制订有关安全用电政策及规定,组织和解决全县农村安全用电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乡(镇)级负责本辖区内的用电设施及人身安全工作。村级负责本村辖区内的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4.2 建立和完善农电事故全民防范体系

   人身触电事故的防范,首先以村或台区为单位,安装和正确使用漏电保安器,特别是家用单相漏电保安器的安装和使用,提高电力设备安全等级来加强设备防范能力。这是防止农民人身触电事故的技术措施。其次是以县为单位对农电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再次是通过农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来提高农户安全防范意识。

   电力设施丢失和损坏的防范, 要通过村“两委”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夜巡和看护。通过落实到村责任制,实行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以增强责任心,并通过对举报者的奖励,进一步加大破案率。

  2.4.3 建立和完善农电人身保险体系

   通过宣传,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 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安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农村安全用电投保范围。

  2.4.4 建立和完善农电安全经济保障体系

   建议通过电价政策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电安全基金, 主要用于人身触电事故、电力设备丢失、损坏的经济赔偿和奖励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功人员。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统管后乡(镇)供电所营配合一的农电合同工。

  3 结束语

   随着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改革,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使农电安全和用电管理面临一些新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不仅会加速农电体制的改革步伐,而且会使农村的用电和安全管理产生一个质的飞跃,这不论是从电力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角度,还是从大力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政治角度讲,无疑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收稿日期:20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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