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
导读:
社会危险性,刑法上的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上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其它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其程度的大小轻重,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基本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以判断。
刑法第13条列举的犯罪基本内容,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5 )其他。
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同样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又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则是已然之罪,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并对我国刑法能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直接危害。(2)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征,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存在。(3)人身危险性是一个变量,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而社会危害性对社会造成的后果是一个定量,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就不再改变。人身危险性是人的属性,只有人才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属性,只有行为的存在才有社会危害性。将一个不同范畴、不同属性的概念放在另一不同范畴、不同属性的概念,必将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与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大小基本上是一致的、统一的,但社会危害性大而人身危险性小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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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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