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三同时”埋下的隐患
导读:
2000年7月,某型企业的一项已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试车运转期间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00年7月30日,该技术改造项目出现火情,当班工人迅速警并与消防队员全力救火,在扑救过程中分别用干粉灭火器和水灭火。在火势被控制后,发现有一个倒在微机控制室南侧与机品操作台之间,且身体带电,后用消防钩勾住其腰带将其拉过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微机控制室四面墙体是用铝合金材料制作的,天棚采用金属板材,室内天棚安装2盏照明用瓷座灯头,照明开关安装在铝合金空心墙柱上(照明电压为220V),照明用电源线是单股塑料皮铜芯线,微机控制室外是水磨石地面,且其表面涂刷了环氧树脂漆,平时地面干燥绝缘。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微机制定室带电,且没有进行接地保护;在天棚灯座位置钻眼穿电源线处,电源线没有保护套管,金属板材的毛刺将电源线外皮刺破,裸出铜芯线,致使电源火线与天棚外壳相连接,从而导致微机控制室带电。
调查组综合上述因素后认为,在微机控制室带电的情况下,由于救火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水而使地面积水,改变了平时地面干燥绝缘的状态。当死者在微机控制室救火时,使微机控制室、人体、地面构成回路,被电击倒导致死亡。
简单地看,这起事故的起因似乎就是两个:一个是微机控制室没有进行接地保护,一个是在穿电源线时无保护套管。然而继续深入分析下去,会发现所有这些均与“三同时”规定执行不严、安全意识淡薄有关。
第一、“三同时”规定执行不严。本技术改造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三同时”规定进行,不能及时发现“微机控制室没有进行接地”与“电源线没有保护套管”等这些事故隐患。
第二、安全意识淡薄。按照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金属结构必须设接地保护。在这起事故中,微机控制室采用金属结构,就应该接地。但事实相反,事故调查时发现,无论是在设计文件还在图纸上,均找不到接地点。而且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既没有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微机控制室应设接地保护”,也没有在钻眼穿电源线时对电源线进行套管保护,结果使电源线的外皮被金属板材的毛刺刺破而使微机控制室带电。
第三,检查工作不细致。在试车工作期间,操作工曾多次发现并反映过微机控制室带电,而电气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用测电笔测过几次,却发现“没电”,没有进行彻底,详细地检查。因为地面是用环氧树脂漆涂刷而成的,平常地面干燥时是绝缘是,故仅用测电笔是测不出微机控制室是否带电,必须在人一手接触微机控制室,另一手同时接触邻近的金属操作台,构成回路时方能发现微机控制室带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裸辞,指的是还没找好下家就辞职,不考虑后路。最近,一份关于裸辞的网络调查显示,40%的人选择有可能裸辞。裸辞是否意味着就是说走就走?裸辞可能涉及到哪些
一些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装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提升了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但是,隐患治理完后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呢?某企业发生的一起真实事例,引起
任何事故都起源于人,广大员工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者,在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不论“环境”的条件有多好,如果是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就一定会形成安
去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了9起特大事故初步调查情况。调查情况表明,相关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相关地方及部门贯彻安全政策不认真、不坚决,欲求安全隐患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